笑青天 2008-10-7 17:23
《河南户外公约》(修订版)
[size=4]河南户外联盟(简称河南户外、户外联盟、河南户盟),成立于2002年,是由河南十八个地市的登山协会、户外俱乐部、户外用品店等29家成员组成的河南户外运动门户网站.[/size]
[size=4]《河南户外联盟活动公约》简称《河南户外公约》或《河南户外活动公约》是由河南户外联盟发起和制定的有关户外活动事项以及组织者责任免除的相关约定.具体如下:
一、为使河南户外运动爱好者能够更安全更顺利的参加户外活动,特制定本公约。
二、户外运动爱好者们通过个人、俱乐部、社团等组队进行各种户外活动,关于户外活动相关信息和资讯,一般通过互联网等各种媒介传播。
三、这里所指的户外运动是狭义的,包括自助旅行、登山、探险、攀岩、溯溪、越野、穿越、野营、漂流、速降、滑翔、拓展、跳伞等在自然界中进行的运动方式。
四、“河南户外”网站是为户外运动提供信息资讯和交流的网络媒介,不承担户外活动或者相关活动的任何法律与民事责任。
五、由“河南户外”成员及会员组织的户外活动分为非商业性的AA制和盈利性的商业活动,请参与者根据需要而参与。
六、户外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遵循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参加.凡报名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活动参加者必须注意自身及团队安全,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发生意外事故和急性疾病等不可预测因素造成身体损伤[/size][size=4]时,团队的其他成员有义务尽力救助,但团队的任何成员不负担任何法律和民事责任。团队中的任何一个队员应该本着“尽力救助,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这次活动。此条款包含免A领队及俱乐部组织的AA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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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七、本公约所指"AA制",是指参与者共同分担当次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公共费用.此条款含当次活动中注明的领队免除A费约定.同时,根据户外运动的特殊性,参与者原则上是在活动前交付A费,活动结束后结算的制度,并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八、参加户外运动,应自行准备必要的装备,比如背包、帐篷、睡袋等等。这些装备应当是专业的,足以保证活动安全和顺利的。
九、"河南户外"原则上要求经过相关培训的人员作为活动发起人组织活动,.但是,也不排斥只具有一定户外经验的会员发起组队活动。发起活动必须做出活动计划并通过网站、媒体或电讯等方式公布,其他人可自由报名参加。
十、活动发起者即是本次活动的领队,具有对当次活动进行协调、联络的义务,以及对参加队员进行安全及环保提示的义务。
十一、活动发起者有权结合活动强度、危险程度等实际情况,对报名人员的品格、装备、经验、体力、意志力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虑,不适合者予以劝退。
[/size][size=4]十二、活动参加者应积极配合活动发起人,遵守活动纪律,在活动中关心协助队友,主动做好各项公共工作,充分发挥团结协作精神,共同保证活动的安全和顺利。
十三、组织非商业性质的AA制活动的,全部费用应遵循AA制原则,参加者需承担各自的活动费用,所有公共费用一律平摊。半途加入或退出者也需自觉承担相应部份的费用。部分活动注明领队A费免除的,可执行领队免A。
十四、 [color=red]所有参与者都要明白和誓言[/color]:我是自愿参加这次驴行活动的,我对这次出行活动的时间、路线都有详细的了解,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也有足够的认识。我将努力规避风险,并郑重声明我对我个人的安全负责,如果在此次活动中我因意外风险被伤害,一切责任由我自己负责,与活动发贴人、召集人及同行驴友没有任何关系,家人和亲属等不得向与我同行出游的人以任何形式的索赔。[/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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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十五、户外活动应遵守接近自然、尊重自然、注重环保的原则。活动不砍伐树木,不伤害动物,不污染水源,野外用火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活动产生的野外垃圾必须妥善处理,不得在野外抛弃。遵循留下的只是脚印,带走的是影像。
十六、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加入河南户外运动: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3. 装备较为齐全的(休闲活动除外)。
4. 爱护生态环境。
5. 年龄18-81岁(休闲活动除外)。
6. 未成年人参加需有法定监护人或是委托监护人陪同。
7. 不怕吃苦,乐于助人,有奉献精神,心地善良。
十七、在第一次参加户外活动之前,请您详细阅读并理解上述内容,当您参加了当次户外活动,即表明您接受并愿意遵守这个公约。
[color=red]本公约自公布当日施行。凡参加河南户外联盟活动者皆视为自动承认并遵守本公约![/color]
2008年10月6日[/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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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ed]友情提示:[/color]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承担侵权赔偿应满足法定的要件有:损害事实的出现;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存有过错。以登山为例,网友在登山过程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潜在的人身危险有正常的判断和预见;活动发起者对登山队成员的攀登活动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监护责任。某位网友在活动过程中,遇客观环境等不可抗力或自己的大意导致意外伤害的发生,活动发起者没有主观过错,以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活动发起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size]
米可依米 2008-10-9 09:56
:lol :lol :lol
支持支持~~~~~~~
."小迷糊 2008-10-9 19:33
:victory: :victory: :lol :lol
青山 2008-10-10 08:15
支持................
:victory: :victory: :victory:
蝶儿飞飞~ 2008-10-11 22:08
:victory: :victory: :victory:
快活林 2008-11-2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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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狮子 2008-12-17 13:46
坚决支持:victory: :victory: :victory:
hill 2008-12-19 17:10
遵守纪律:handshake :handshake
lzheng 2008-12-21 18:23
学习再学习:handshake :victory:
莫须 2009-1-7 17:25
学习遵守:victory: :victory: :victory: